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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
 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7年7月13日 闽政〔1997〕文19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达到控制投资、工期、质量的目的,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我省目前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下列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以及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以上项目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方准予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制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目标、步骤和措施。对已经搞了多年监理工作的地区、部门应当很好地总结经验,扩大监理影响,使监理工作持续、深入、全面地铺开。对尚未起步的地区、部门,则要先抓好监理单位的组建工作,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由省计委和建委共同负责推进我省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建委作为全省建设监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考核、定级。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业绩,进行资质的动态管理。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监理市场,允许有条件的监理单位跨行业、跨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竞争。不允许以投资或行业管理来垄断监理市场,搞行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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