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导出口企业走以质取胜的路子。在出口企业中积极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995年底以前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要在2000年前通过认证,“九五”期间新批准的也要尽快通过认证。要大力推动出口企业获得产品国际安全认证的工作,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二、以鼓励出口企业在境外“设厂办点”为重点,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
(四)对产品质量好、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成熟、在国外市场相对集中、有一定销售量、又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维修服务网点、营销分拨中心和散件装配厂,有关部门要按审批权限,做好审批或申报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搞好服务。在外“设厂办点”所需资金,省政府机电办根据出口企业和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申请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并从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予以补助部分开办费。
(五)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帮助固定资产在1亿元、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企业,帮助其申请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出口权。
(六)进一步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出国人员审批机关应在不违背中央有关规定的原则下,下放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
三、以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出口产品流动资金为重点,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
(七)由省财政每年核定1500万元作为省机电产品出口周转金,由省政府机电办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应急资金,周转金占用费减半收取。
(八)对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有关银行应随其出口增长相应增加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企业取得信用证后,可在结汇银行进行出口押汇,解决出口所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困难。
(九)省政府机电办要积极地将那些出口合同大、出口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推荐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卖(买)方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担保单位等具体手续。
(十)省中行、省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安排好国家下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进口料件外汇贷款,确保专贷专用,经批准使用贷款的出口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在中行开设还贷帐户。贷款项下的机电产品出口后,应先还贷再办理结汇,然后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