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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3日 闽政〔1997〕1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1985年国务院作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机电产品出口实现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局面,已成为我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据海关统计,1996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18.7亿美元,比1985年增长125倍,占全省外贸出口额的22.1%,并有了一批出口拳头产品和出口骨干企业。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存在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竞争能力弱、缺乏发展后劲等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以发展有出口后劲的商品为重点,大力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
  (一)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投入。对属于优化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的企业,优先列入国家和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贷,银行优先安排贷款,省经贸委、财政厅优先安排技改周转金;属高新技术、大型成套设备等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特别是属于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高出口附加值和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的项目,优先安排申请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对于那些目前出口量还不大,但出口潜力大的项目,银行优先安排贷款,省技改资金和省机电产品出口基金优先予以贴息。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
  (二)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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