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监督和处罚机制。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察、审计各有关部门安排使用抗灾救灾物资的情况,受灾较重的年份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并抄报有关部门。要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对于虚报灾情以及挪用、截留、贪污、私分和挥霍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灾情测报、统计、信息处理和灾情报道工作。闽江洪水预警系统和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要加强运营管理,充分发挥预报、测报作用,及时准确地提供灾情信息。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抗灾救灾信息管理,逐步配置救灾装备,提高灾情测报和灾情信息的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各级领导首先要深入灾区,加强组织协调,发动群众抗灾救灾。确需派人来省向省政府汇报灾情的,应先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县、乡级人民政府不要越级来省汇报。
适时报道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团结抗灾。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抗灾救灾工作。报道要慎重,内容要按规定经省防汛办、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有关领导审定。
三、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历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要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制。对没有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机制的地方,省里不再下达救灾补助经费。各级建立的情况应以当地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政府。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依靠本地区的财力、物力难以解决,确需省里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必须由地(市)政府核实后,以文电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灾害发生范围及损失情况,当地投入抗灾救灾的资金和物资情况,生产自救情况、灾民安置情况,请求省里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数量及用途等。报告灾情及要求补助的数额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
四、及时报告和检查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
各地区行署、市政府在接到省里下拨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文件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各地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抗灾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地方,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