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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 闽政〔1997〕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我省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抗灾救灾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抗灾救灾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抗灾救灾的方针和原则
  国务院确定,我国抗灾救灾的方针是“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原则是“坚持地方自救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统筹规划、重点安排”。中央、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灾区,适当照顾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抗灾救灾的方针和原则,增强防灾抗灾意识。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灾区第一线,领导抗灾救灾工作。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等靠要,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拓宽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的筹集渠道,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援灾区。特别是要积极动员基层救灾互助组织,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救灾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五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抗灾救灾工作。省直各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同时,要加强同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及时取得他们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综合管理。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计划、财政、民政、经贸、农办、农业、水电、交通、防汛等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抗灾救灾工作,分配和管理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情况和资金、物资分配情况。
  (二)加强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审批发放,做到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专项专用,确保重点,不得平均分配或挪用、截留。凡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由中央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应由省民政厅、防汛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核准后方可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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