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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7年9月27日 闽政办〔1997〕16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鉴于我省一些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期限陆续到期后尚未还清贷款本息而确需延长收费期限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在收费到期之日前三个月,由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同时抄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委备案。
  二、提出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政府批准设站收费的项目批文;
  (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委联合批复开征的批文;
  (三)该站自开征至提出申请之前一个月通行费收支总决算;
  (四)分年度通行费收支决算(决算支出科目应分:管理费、还贷、付息,修建公路、养护支出,如有其他收入应作详细说明);
  (五)列入省公路“先行工程”计划项目的批准计划,总投资、贷款总金额和未还金额等;
  (六)分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与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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