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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厦门市粮油市场管理规定》”、“《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1997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本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补办暂住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招用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留住外来人员的户主或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5、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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