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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三)在城市道路周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四)在城市道路周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五)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六)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七)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凉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八)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三)涂抹、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需设置活动交通隔离护栏(以下简称活动护栏)的单位,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流量及道路条件决定是否设置活动护栏。
  经批准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树木与交通安全设施须保持必要距离。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部门协商后予以修剪。城市范围公路上的树木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报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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