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修改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997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峻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峻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