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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8日 闽政〔1996〕文1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他们爱国爱乡的高尚行为,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的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本省兴办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交通等公益事业及救助自然灾害的华侨(包括个人、社会团体,下同),均可按本办法表彰。
  捐资兴办教育、卫生事业的表彰办法仍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表彰的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金质奖章(镀金工艺制作)、奖匾和荣誉证书。
  (三)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除授予金质奖章(镀金工艺制作)、奖匾和荣誉证书外,另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四)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所在地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表彰数额的计算
  (一)华侨在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三)以外汇(币)捐赠折算的人民币价格,按收汇当天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兑换牌价;以实物捐赠折算的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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