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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医院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医院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闽政〔1996〕2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严格罪犯保外就医审批,经研究,特指定福建省立医院等112家医院承担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工作,请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承担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工作的医院名单

附件:    承担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工作的医院名单

  一、省级医院
  (一)综合性医院
  1、福建省立医院
  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专科医院
  1、福建省肿瘤医院
  2、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3、福建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4、福建省结核病防治所
  5、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
  二、地、市级医院
  (一)综合性医院
  1、福州市第一医院
  2、厦门市第一医院
  3、厦门市中山医院
  4、漳州市医院
  5、泉州市第一医院
  6、莆田市医院
  7、龙岩地区第一医院
  8、龙岩地区第二医院
  9、三明市第一医院
  10、南平市第一医院
  11、宁德地区第二医院
  12、宁德地区第一医院
  (二)专科医院
  1、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2、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
  3、福州市结核病院
  4、福州市传染病院
  5、厦门市仙岳医院
  6、泉州市第三医院
  7、龙岩地区第三医院
  8、三明市第四医院
  9、宁德地区第三医院
  三、县、市、区级医院
  (一)福州市
  1、鼓楼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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