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原则,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要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新增建房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
鼓励单位、职工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现有空置的普通住宅可以按成本价统一收购,统一销售。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严格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对未经审批,无证无照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要认真清理,坚决予以取缔。
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购买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建行、省工商行开展职工个人购房抵押业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为购买商品房提供抵押贷款,引导城镇居民的消费,提高城市居民对住宅的承购能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六、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的水电容量予以保留并免收相应的增容费,水电容量规模增加部分的应交相应增容费。
七、凡购商品住宅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个人,可以给予购房者本人和直系亲属1 ̄2个住房所在地常住户口指标,购买商品住宅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给予购房者和直系亲属2 ̄3个住房所在地常住户口指标。属农业户口的,所需“农转非”指标由国家下达每年指标中核拨,属非农业户口的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具体落户审批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次性购买商品房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备有车库并提供必要的文书凭证的个人,可以办理一辆等级不限的私人小轿车牌照。办理牌照时,除缴纳规定的费用外,不再缴交其他费用。
八、清理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违者由物价等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各地、市要创造条件,逐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收费,有条件的地、市可对商品房开发建设给予一些税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