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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我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我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5日 闽政〔1996〕3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资金,活跃商品房市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土地投放量。房地产开发用地,严格按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投放规模。各地应合理调整现有闲置房地产用地。并按市场需求投放开发用地。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同一市(县)已有两人以上在建工程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不再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而未开发的出让地块,经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开发,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尚未开工建设的出让地块,除含有安置回迁的项目外,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兴建停车场、临时商务、娱乐场所等予以过渡,过渡期限不超过两年。延期开发、过渡期间应按规定缴交土地闲置费。
  二、正确引导房地产投向,鼓励投资普通住宅建设。普通住宅建设用地的地价款允许分期付款,首期缴交的比例不能低于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半年,并要与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合同。普通住宅的建设贷款,银行应优先安排。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要严格购房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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