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注意处理发展地区经济与发挥公路通道的关系,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工作,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从根本上禁止倚路建房。
(二)城镇规划布局,要按照垂直于交通线、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禁止沿公路条状发展,把公路变成街道。
(三)兴办的开发区、集市贸易区、商业区和办工厂、建学校及其它公共设施,也应当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外一侧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采用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
(四)对由于历史及其它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只能设置进出道口。
(五)城镇道路与公路的交叉口设置,应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三、严格公路沿线非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管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如经营性的产品广告牌、立式店牌、招牌、厂家指向牌等宣传广告标志,以及非经营性的政策宣传标语等。
(二)为确保路容路貌规范、美观、确保安全畅通,提高公路的社会效益,必须对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实行统一设置,规范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广告牌。确实需要,应依照《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5〕42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强化路面监控工作
(一)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公路巡查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加大公路路政管理力度。
(二)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倾倒废物、挖掘公路、埋设管线、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栅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及其它侵占公路妨碍交通的违章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处理。
(三)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做到廉政守纪、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