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25日 闽政〔1996〕1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
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事业发展较快,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法制意识淡薄,使倚路建房,违章搭盖,随意占用公路等问题相当突出。这些不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而且阻碍公路的进一步改建、扩建和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了村镇的建设规划和合理布局,给社会治安、工商、环保和交通安全等管理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一)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批准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违者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
(三)未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
(四)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摆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五)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
(六)穿越城镇的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的范围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依法研究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