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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的通知
 (1996年8月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自1991年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以来,经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对缓解我省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促进我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推动出版事业繁荣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和省政府〔1996〕70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九五”期间继续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坚持开展支持优秀著作出版工作,并对原《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
             (199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创作和出版优秀著作,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繁荣我省创作和出版事业,扶植中青年人才成长,特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法,主要由:
  (一)“九五”期间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二)省新闻出版局每年向有关出版社筹集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捐赠。
  第三条 基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管理,设立专用户头,专款专用。省新闻出版局于每年第一个月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出版优秀社会科学著作和优秀自然科学著作,以及列入国家和省“九五”重点图书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社会科学著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著作各使用当年基金资助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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