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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毒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8日)废止

厦门市禁毒条例
 (1997年8月29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第一条 为严惩毒品犯罪,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条例所称的吸毒是指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第三条 禁毒工作贯彻禁吸、禁种、禁贩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 
  卫生、工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毒工作。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有在本辖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内禁毒工作的责任,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居(村)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戒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民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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