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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4年7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侯,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以前,应当将开会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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