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扑火中急需的物资、设备、运输工具和扑救人员食品,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供应和配备。
第二十八条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起火地区属县、区交界处,需要邻县区做应急准备或采取行动的;
(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火灾;
(四)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五)国有林场、旅游景点、重点林区发生的火灾。
第二十九条 扑火期间的扑救费用和开支,应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火灾发生地所属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对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及时调查火灾案情,依法追究肇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得力,在行政区或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中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和举报肇事者有功的;
(四)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八条规定, 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野炊烧烤、狩猎、擅自用火的,按照《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