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三)编制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
(四)组织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制定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五)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各部门、各单位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管理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职责。
第十条 镇、场、风景园林区域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
(二)组织建立巡山护林队伍;
(三)开展森林防火联防活动,建立义务扑火队;
(四)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协助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一条 镇、场、风景园林区域按林地面积每200公顷至300公顷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对护林员实行定人、定地段、定责任、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通报火险等级;
(三)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交界毗连林区的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在林区或山边林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等随意用火;
(二)使用枪械狩猎;
(三)野炊、烧杂烧草、烧火取暖、烧山驱兽、火把照明和迷信用火等违章用火。
第十五条 在林区烧荒、烧灰积肥、炼山造林(果)等生产性用火,必须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在用火前应开好15米以上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器械,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现场监管责任人员在作业结束后,检查确认无余火的,方能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