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1997年3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巩固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厦门市设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厦门岛内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设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镇人民政府、林场、农场(以下简称镇、场)及风景园林区域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场、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火。
镇、场、风景园林区域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