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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编制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负责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
  (四)办理经批准的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用于省重点对口支援的三峡工程库区的支援项目贷款的贴息或周转金。
  第九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优先扶持以下支援项目:
  (一)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
  (二)国家、省和受援库区列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立足受援库区的资源优势,能为我省提供紧缺物资或促进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四)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对效益高、回收慢的支援项目,实行银行贷款贴息;对少数效益好、回收快的项目也可以实行短期资金周转,到期收回,并收取一定的基金占用费,具体标准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可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受援库区的公益事业,具体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与基金使用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项目的贴息资金或短期周转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有权追回所投放的资金。

第四章 基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单位,在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对口支援的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银行贷款承诺函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所在地(市)对口支援办事机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单位提供的材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报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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