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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
 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闽政办〔1995〕综21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落实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任务,特设立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基金)。
  第二条 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对口支援基金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中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则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向社会专项集资;
  (三)接受海内外同胞、侨胞、华人、企业家、实业家的赞助。
  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的财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在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
  (三)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四)批准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
  第七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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