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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
 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
 (1995年12月12日 厦府〔1995〕通005号)


  厦门造船厂改造建设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新厂区建设需使用海沧镇排头村沿岸部分海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使用的海域范围:
A区(以下各点连线内的区域):
X1=2711392.697   Y1=455425.210
X2=2711550.391   Y2=455534.675
X3=2711881.108   Y3=455883.303
X4=2711946.000   Y4=455999.000
X5=2711695.000   Y5=456194.000
X6=2711600.000   Y6=456L94.000
X7=2711203.500   Y7=455865.500
X8=2711157.229   Y8=455827.303
X9=2711269.247   Y9=455706.154
X10=2711192.129  Y10=455642.492
B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海域):
X1=2712065.000   Y1=456480.000
X2=2712090.000   Y2=456367.750
X3=2712309.619   Y3=456416.663
X4=2712284.619   Y4=456528.913
  二、凡1995年4月9日厦府〔1995〕通0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颁布之前,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于1996年1月10日之前到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于1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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