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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管理的通告
 (1995年12月22日 厦府〔1995〕通004号)


  为了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海上交通和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6日至翌年3月15日为鳗苗采捕时间;采捕区域由市渔政管理部门会同港监部门指定。
  上述以外的时间和区域一律不得从事鳗苗采捕活动。
  二、从事鳗苗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政部门申领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和生产标志旗。
  三、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捞时必须将生产标志旗悬挂在明显处,与许可证一并使用,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采捕区域、时限和渔具数量作业。夜间必须开锚灯,以确保安全。
  四、严禁在航道、锚泊区、码头、掉头区等区域进行鳗苗采捕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渔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港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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