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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失效]

  (三)为产权交易双方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五)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企划、投资等咨询服务;
  (六)其他有关的服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必要时可设立监事会。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三种:
  (一)经纪会员,是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证,从事产权交易代理和自营业务的金融投资机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等法人组织;
  (二)公司会员,是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证,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法人组织;
  (三)信息会员,是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证,优先得到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实行经纪会员委托代理制。
  经纪会员的产权交易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必须分开,经纪帐户和自营帐户应分别设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让方、受让方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资格证明;
  (2)产权归属的证明;
  (3)资产所有者同意转让的证明或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批文。
  受让方提出收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资格证明:
  (2)资信证明:
  (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三)洽谈。经纪会员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信息组织转让方、受让方进行洽谈。
  (四)选择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双方可选择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签约成交。经纪会员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加盖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
  (六)结算交割。凭盖有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的产权转让合同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盖有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的产权转让合同,由经纪会员会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有资产的转让,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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