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6日)废止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20日 厦府〔1995〕综26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厦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资产所有者将其投资于企事业单位的资本及其权益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转让其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而不涉及出资人或资产所有者资本及其权益的转移,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产业政策,遵循自愿、有偿、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产权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组织,其设立须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是:
(一)为社会提供“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集中交易场;
(二)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