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修改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1995年11月1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和《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市、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的情况;
(六)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