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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1995年8月29日 厦府办〔1995〕综192号)

  一、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
  2、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
  3、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事项;
  4、负责市政府聘请的勤政巡视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执行《规定》,依法、高效、文明行政事迹突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三、投诉中心设立“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电话”及“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信箱”。
  四、投诉中心在接受群众信访(电话)投诉后,要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几种处理方式;
  1、属受理范围,反映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
  2、属受理范围,反映县区、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依照管辖规定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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