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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6日)废止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厦府[1995]综172号 1995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价格,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财政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
  (二)从1996年起。每年从市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计提5%转入;
  (三)从市级征收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中计提10%转入;
  (四)从当年市征集的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全部收入转入;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存贷增值部分。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等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扶持。
  (二)灾害期间,节日和重大活动,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价格上扬,市政府为平抑副食品价格,实施调控措施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三)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执行保护价收购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四)国有猪、蛋、菜基地和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的副食品生产单位参加生产风险保险,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险费支出。
  (五)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其他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扶持。
  (七)对发展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价格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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