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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视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部分产权,即框架结构64.8%,砖混一等66.5%,砖混二等68.4%,砖木结构69.8%,高层住宅52.8%,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可赠与。付清房款或贷款本息,并住满五年后,允许按规走出租、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出租所得款项在补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未付清购房款或虽已付清,但末住满五年要出售,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价收回,如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按有关规定由银行处理。
  售房的其他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成本价、标准价每年公布一次,从当年7月1日执行到第二年6月30日止。(94年售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至95年8月31日止)
  (四)做好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同本方案的衔接工作92年、93年职工以成本价(原综合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法进入市场除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扣除有关税费后,其余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92年、93年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承认其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个人付款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依法进入市场除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外,其余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原购买公有住房者不得退购房款。以优惠价购房者如愿改为以原成本价购买,应在六个月内办理补足房价款及利息等手续,其购房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走》执行。
  本方案由厦门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方案和规定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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