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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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 屋 类 型 │
│ 价 格 ├───┬──────┬──────┬────┬─────┤
│ │框 架│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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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负担价│493│ 460 │ 427 │ 414 │ 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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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抵交价│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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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合 计│784│ 751 │ 718 │ 705 │ 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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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市1993年职均工资4293.40元,住房面积56平方米计算)
实际售房时,负担价根据住房的地段、层次、装修、成新折扣等因素进行调节计算。房屋折旧年限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购买现住房按负担价优惠5%。1996年元月起每年减少优惠1%,2000年以后购房不享受负担价的优惠。
抵交价实行工龄折扣。工龄以购买一处住房并有本处常住户口的职工夫妻计算,丧偶、离婚、未婚的,可选择本户一个成员的工龄合并计算。现一个工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48元的标准给予折扣。在职职工可计至购房时,离退休职工计至离退休时的工龄为止。购房者双方工龄折扣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的工龄折扣金额支付,购房者双方工龄折扣资金来源仍按《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执行。原规定的购房工龄补贴,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取消。
旧房抵交价,先按住房已使用的年限予以折扣,折扣率为每年0.67%,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再按前款进行工龄折扣。
按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原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给予15%的优惠。
出售公有住房以每户的建筑面积计价,符合有关设计规定的户外楼梯、过道和杂物间、阳台按市政府的规定计价。
机关干部、群众团体,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购买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装修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