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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

  三、大力推行公房购买债券
  凡新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者均应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各单位应坚决执行。
  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住房建设债券年利率调为5.4%。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为体现政策连续性,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向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并逐步向市场价过渡。
  (一)市场价:价格随行就市,随时可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朗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

          1994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框  架│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210│ 1130 │ 1050 │ 1010 │ 2420│  │
└────┴──────┴──────┴──────┴─────┴──┘

  以上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满三年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购买成本价住房的其他具体实施办法按标准价房的规定执行。
  (三)标准价:
  标准价是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4年负担价指按1993年我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一套二房一厅建筑面积56平方米计算的房价;抵交价指按双职工65年的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值的80%计算的房价。

           1994年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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