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
(1995年7月3日 厦府〔1995〕综140号)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和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二年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1995年9月1日起将住房租金从现行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提高到1.40元。
按1993年12月份该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发给住房补贴。住房租金从1996年7月1日起至2000年止每年递增21.5%,2000年达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1元,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凡承租我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作为住宅,租金计算标准按《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分步实施的租金标准”的第二步实施。
住房补贴对象,住房补贴奖金的来源,增加租金的使用,减免政策和租金的缴交办法仍按《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增加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积累和融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单位(含三资企业)应按《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月缴纳公积金,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卡。
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月公积金缴交率从1995年8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1993年12月份该职工工资总额的5%,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交。公积金缴纳额1996年元月起每年按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纳额分别最低均不得低于15元,最高不得超过70元,存储的公积金月利率调为3.6‰。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范围、公积金的来源,公积金的使用、提取和公积金的管理仍按《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