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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七)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所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
  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厦门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同时满足表(二)(三)(四)中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五十条 一个衔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一条 位于市区三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表(八)           绿地系数折算表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  │
├──────────────────┼──────┤
│ 小于、等于1.5         │ 0.5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3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2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0.1  │
├──────────────────┼──────┤
│ 大于18.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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