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类地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五)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1.2 │ 1.0平方米 │
├────────┼────────────────────────┤
│1.2~2.5 │ 1.5平方米 │
├────────┼────────────────────────┤
│2.5~4.5 │ 1.8平方米 │
├────────┼────────────────────────┤
│4.5~5.5 │ 2.2平方米 │
├────────┼────────────────────────┤
│ 5.5以上 │ 2.8平方米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
1.朝向为南北向的(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1.0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已南北向夹角<45°的建筑,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9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6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
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三类地区不小于0.6倍。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的间距(指30°<两建筑夹角<60°)
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8倍,三类地区不小于0.7倍。
(四)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且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4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3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他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四条 与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1.4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1.3倍。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三类地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2.东西向布置时,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6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4.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25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米,间距增加0.5米。
(三)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计算。但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四)南侧为板式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将根据其对北侧建筑程度,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其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条控制。
(二)文、教、卫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或东西侧(含山墙),其间距按第二十六条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二十八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讯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三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表(六)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