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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与上位法抵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厦府〔1995〕综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识别专利产品,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为厦门市的中国专利产品(以下简称专利产品)认定部门。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经合法许可的专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出口经营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申请专利产品认定。
  第四条 对申请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申请原则;对于一件产品,包含几项专利的,可以就其中一项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专利产品认定应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领取和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及物品:
  (一)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
  (二)专利证书、年费交纳凭证、专利文件;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产品实物或者反映其特征的图纸、照片或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五)必要时应提交其它有关的材料或者物品。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专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发给认定证书和标记:
  (一)产品具备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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