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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评标咨询等;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施工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人员培训、合同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建设项目的后评价、技术咨询、企业诊断和资产评估等。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咨询:
  (一)厦门市及区、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
  (二)厦门市及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三)厦门市及区、县政府重点工程的基建、技改和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
  (四)需进行行业归口、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污染严重及消耗能源、资源量大的项目;
  (五)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项目、在境外投资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等涉外工程建设项目;
  (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必须进行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可以进行阶段性咨询。
  违反前两款规定而未经过咨询、评估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不予立项;给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所承接的工程咨询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适应。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不同资格等级咨询单位所承接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任务后,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业务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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