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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0日 厦府〔1995〕综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立项;先咨询,后决策”的方针,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工程咨询业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咨询业的发展计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和帮助工程咨询业务的开展;
  (三)协调和处理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关工程咨询活动的纠纷;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进行初审或审定;
  (五)管理和监督工程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委托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办下列工程咨询业务: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机会、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市场调查、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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