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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整体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屋盖、电梯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维修费用按异产毗连房屋维修责任划分与费用分摊规定,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应由小区管理处按栋号或梯号建立维修基金档案,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房屋或楼宇不存在产权交叉,只有一个业主时,也可以由业主对房屋自行维修、养护,但必须接受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小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给排水、宽度3.5米以下的道路、路灯、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配电房、公共绿地、园林设施、公厕、化粪池、垃圾站等小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用中支出。
  小区公用设施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从公共社区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一条 在小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
  (二)擅自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践踏花园草地;
  (三)随地丢撒果皮、废纸和杂物,随地倾倒垃圾;
  (四)饲养鸡、鸭、鹅、猪、狗等禽畜;
  (五)擅自接引水、电、煤气、排水等各种管线,或开挖道路等;
  (六)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七)损坏水、电设备等公用设施;
  (八)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九)焚烧沥青、油毡、皮革、橡胶、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超标排放噪音、烟尘、废气、粉尘、污水等;
  (十一)未经允许擅自张贴标语、广告和各类启事,悬挂广告牌或物品;擅自在公共设施上写、刻、画;
  (十二)从事管理公约所禁止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在小区内开挖、埋设或维修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煤气、邮电通讯等管道管线,须事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对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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