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
(八)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本规定及管理项目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二)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实行多种经营,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小区实施管理;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三)及时接受和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关于小区管理的投诉;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小区内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管理未能达到有关城市管理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要求,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或因没有及时修理而造成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费用3‰的滞纳金。逾期不交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提交管委会处理。
第六章 小区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貌;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梁、柱、板、阳台、平台、屋盖、通道擅自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它非法的活动。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方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