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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失效]

  表决权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宅房屋一套房屋为一票,其中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业主及其非业主使用人各为半票;
  (二)非住宅房屋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者,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为一票。
  管理大会的决定,以出席会议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管理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决定小区内有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管委会工作;
  (四)制订和修改管理公约;
  (五)批准和修改管委会章程;
  (六)审议小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社区专用基金等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
  (七)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决定;
  (八)其他应当由管理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由管理大会在业主和非主业使用人中选出。管委员会委员为七至十五人,但必须是单数。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从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出。
  小区内直管公房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时,管委会委员中必须至少有二名房管部门的人员。
  管委会可从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中聘请二名或四名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到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可兼职,也可专职,其中专职人员的报酬,由管理大会决定。
  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管委会主任召集,五名以上管委会委员也可联名要求召集。会议通知应提前十天送达每位委员。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物业管理公司、城建部门、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管理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大会,并汇报年度的工作;
  (二)拟定管委会章程;
  (三)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小区的管理计划;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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