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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995年6月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居住小区管理,保障居住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系指以住宅为主,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生活居住区或住宅组团。
  小区的范围由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小区物业管理,系指对小区内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的养护维护和管理以及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业主,系指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小区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通过管理大会选举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权益,依据本规定、管理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管委会的委托,按照本规定对小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接受委托管理的小区内设小区管理处。
  第六条 市建委是厦门市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城管办、各级城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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