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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个别审批事项调整、部分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8日 厦府〔1995〕综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的聘用管理,引导和方便外来驾驶员的劳动就业,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指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人员。
  第三条 对外来驾驶员的管理采取总量控制、相对稳定的方针,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外来驾驶员应由厦门市外来机动车驾驶员介绍所(以下简称介绍所)推荐。
  第五条 介绍所应接受厦门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其申办及其开办条件,应符合《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介绍所的服务项目为:
  (一)发布外来驾驶员供求的劳务信息;
  (二)为外来驾驶员和聘用单位进行需求登记;
  (三)对已办理需求登记的外来驾驶员的驾驶证进行甄别;
  (四)组织已办理需求登记的外来驾驶员参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场地、道路考核;
  (五)为已办理需求登记的外来驾驶员和聘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进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
  (六)指导、协助外来驾驶员和聘用单位办理用工等有关手续;
  (七)对已聘用的双方追踪服务,将其聘用状况记录在案作为变更聘用、续聘的依据。
  第七条 介绍所可收取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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