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8日 厦府〔1995〕综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厦投资,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发展,根据《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过程中,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也可向我市各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条 中心代表市政府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对各有关受理投诉业务部门,负有检查、督促和政策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中心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转由司法机关受理。
第五条 中心对台湾同胞投诉,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一)对一般性投诉,可按业务归口批转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处理;
(二)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投诉呈报市领导批示或直接受理;
(三)移送监察、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的职责是:
(一)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直接受理台湾同胞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