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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8日 厦府〔1995〕综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厦投资,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发展,根据《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过程中,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也可向我市各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条 中心代表市政府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对各有关受理投诉业务部门,负有检查、督促和政策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中心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转由司法机关受理。
  第五条 中心对台湾同胞投诉,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一)对一般性投诉,可按业务归口批转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处理;
  (二)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投诉呈报市领导批示或直接受理;
  (三)移送监察、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的职责是:
  (一)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直接受理台湾同胞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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