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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11日 厦府〔1995〕综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与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除涉外宾馆和大型游乐场所外,不再审批开办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现有的营业性游戏机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机室不得设在学校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
  (二)游戏机室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间距不少于五十厘米;
  (三)游戏机室建筑须结构牢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持有上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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