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 厦府〔1995〕综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价格水平由厦门市物价局、以及受其委托的县区物价局、各级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学会或协会、价格行业协调机构等测定。
  第三条 测定市场价格水平(包括进货价、成本、加价率或批发价、零售价),一般应选择同一时间,同一环节,同一档次商品比较齐全,经营额较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测定点,测定点的选择一般不少于3个。
  在检查处理过程中,被举报的经营者对其处罚有异议的,可在举报发生地点周围区域,按经营同种商品,同一环节,同一档次的要求,一般选择不少于2个调查点进行测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