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搭盖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未按规定标明建筑装修材料、构件、配件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能参数和注意事项的;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不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经审核后仍不改正,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或配置消防器材的;
(五)安装、使用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六)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准运证、消防安全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或破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擅自承担安装、维修火灾报警设备、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
(四)消防设施的安装不符合防火规范及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许可证》而进行建筑装修施工的;
(二)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即行建设的;
(三)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施工单位即行施工的;
(四)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二)经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的消防产品的;
(三)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单位立即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