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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第十七条 提高教师的工资收入,工资改革后的教师工资收入应高于相当同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的10%,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工资增长水平逐步提高。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原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第十九条 教师住房面积,按本市公务员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购买统建房,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80%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70%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属高级职称或本市紧缺学科需要引进到本市任教的教师,优先解决住房。
  第二十二条 农村学校建教师住房,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优先优惠提供建房用地。
  第二十三条 教师自行申请调出(含自动离职、退职、辞职)教育系统,收回教育系统分配的住房。已经购买住房者,应按当年购房价格补付购房的优惠部分及单位的补助部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凭工作证可优先就诊。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组织教师免费体检一次。
  大中专院校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小学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生病住院可住两人间病房。
  建立教师疗养活动中心,组织教师进行疗养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龄(含在校工作时间)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符合法定条件退休的,其退休金按在职工资的100%发给,并根据职称享受每月20元至30元的“终身教育荣誉津贴”。
  第二十六条 获得从教25周年、30周年荣誉证书的教师、免费进公园、博物馆、图书馆、德育基地。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教师在住房、购房、租房、就诊、体检、住院、疗养等方面,享受与在职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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