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师范类毕业生分配到厦门工作,必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其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师范类毕业生擅自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其分配资格,追回教育培训费。
鼓励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中小学任教。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原则,对不适宜担任教师工作的可给予解聘。
教师的聘任应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学校和教师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学校校长可在上级下达的任职职数和合理的专业结构内自行决定聘任教师职务。
第九条 新教师实行见习期培训制度,未参加见习期培训者不能转正定职。
第十条 教师可在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在本市教育系统服务六年以上的教师,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流动到其他系统。
在本市教育系统服务未满六年,离开教师岗位的,以自动离职论处,追回教育培训费。
第十一条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应改革办学体制,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质量,承担本市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任务。政府对这些学校应增加投入,改善其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高师预备班。高师预备班学生在学时享受政府给予的助学金。修业期满未能升入高等师范院校者,送中等师范学校学习一年,成绩合格的,发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文凭,分配到小学任教。
第十三条 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各级师范院校。市政府对师范类在校生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设立师范类在校生专项奖励和专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教师,每五年应参加不少于250课时的多种形式培训,更新知识,提高领导、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分别对学校领导、教师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学校保障教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应作为对学校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学校有权对教师实行高评低聘或低评高聘。